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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有效】青島市城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城陽區財政局 青島市城陽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城陽區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城陽區政府 發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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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2709320220614151230 主題分類
              成文日期2022-06-02 發布日期2022-06-02
              發文機關青島市城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城陽區財政局 青島市城陽區農業農村局 關鍵詞
              發文字號青城人社發〔2022〕6號 有效性
              政策咨詢部門 政策咨詢電話
              索引號2709320220614151230
              主題分類
              成文日期2022-06-02
              發布日期2022-06-02
              發文機關青島市城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城陽區財政局 青島市城陽區農業農村局
              關鍵詞
              發文字號青城人社發〔2022〕6號
              有效性
              政策咨詢部門
              政策咨詢電話


              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城陽區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城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城陽區財政局

              ?????????????????????????????????????????????????????????????????????????????????????青島市城陽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6月2日


              青島市城陽區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擴大就業容量、擴大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規范推進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根據《青島市城陽區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統一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第三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政府兜底安置困難群眾就業職責,積極消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鎮長期失業人員,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城鄉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安置上崗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具體包括統籌崗位設置、明確安置對象、規范組織上崗、統一崗位待遇、全程精準管理、嚴格督導檢查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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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城陽區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做好全區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工作。各街道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督促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事項和工作部署,協調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各項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擬訂全區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崗位開發計劃,負責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測算及預算提報工作,抓好城鄉公益性崗位日常調度等工作。區財政局將城鄉公益性崗位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統籌用于城鄉公益性崗位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前培訓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等費用支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業務歸口原則指導各街道最大力度挖掘崗位資源、明確崗位職責、制定管理考核辦法、落實待遇保障等工作。

              第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做好人員招用、崗前培訓、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各街道將城鄉公益性崗位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用于購買第三方人力資源機構服務等費用支出。

              第九條 街道、社區(村)等用崗單位負責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使用,參與做好需求摸排、人員組織、日常管理、相關待遇核實、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崗位開發

              第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按需設崗,因人設崗”的原則,根據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鎮就業困難群體數量、就業難易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在廣泛摸排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崗位種類、數量,保持適度規模。

              第十一條 各街道在統籌整合現有公益性崗位基礎上,根據轄區實際設立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第十二條 鄉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文物保護巡查、國土治理、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治安聯防、安全應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養老護理、幼兒托管、課后服務、扶殘助殘、勞動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的公共設施維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網格員、基層調解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包括:

              1.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道路交通協管、治安巡防協管、市政管理協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公共環境衛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社工服務、養老護理、課后服務、互助幫扶、勞動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社區網格員、基層調解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開發計劃、街道征集崗位、設崗單位提交開發需求、街道提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開發完畢崗位入庫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青島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開發計劃,在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形勢研判的基礎上,提出全區年度崗位分配計劃,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下達至各街道執行。

              第十六條 崗位開發計劃下達后,各街道向社區(村)、機關事業單位等公開征集崗位需求,設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黨組織開會研究確定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數量。

              第十七條 設崗單位向所屬街道提出崗位開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城鄉公益性崗位設崗申請表》,載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崗位性質、崗位類型、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勞動時間、招用條件、用工期限等情況;

              2.《承諾書》,就加強管理、落實責任等方面做出承諾;

              3.設崗單位黨組織開會研究崗位開發的材料。

              第十八條 各街道負責對設崗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設崗的,在設崗申請表相應欄內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各街道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和實際工作地點進行考察,核實設崗必要性與可行性,并提出勘驗意見。

              1.當年新增加的設崗單位;

              2.原有單位擬擴大安置規模的;

              3.對申報材料存在疑問的;

              4.其他需要勘驗的情形。

              第二十條 街道審核完畢,將本轄區的設崗申請匯總整理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同意設崗的,予以批復,并做好存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崗位審批完畢,各街道須于5日內將崗位開發情況錄入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系統公益性崗位管理模塊,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因行政區劃調整、合村并居、拆遷安置等原因導致設崗情況發生變化時,各街道應及時請示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減或取消相應崗位設置。

              第四章 安置上崗

              第二十三條 鄉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以下人員:

              1.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

              2.農村低收入人口;

              3.農村殘疾人;

              4.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

              第二十四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以下人員:

              1.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2.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

              3.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滿50周歲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置:

              1.單位就業、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

              2.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

              3.名下有有效工商注冊信息的;

              4.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安置工作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由各街道具體組織實施。安置程序一般包括發布公告、個人申請報名、用崗單位資格審查、用崗單位民主評議、街道審批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崗前培訓等環節。

              第二十七條 各街道根據崗位開發情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崗位發布申請,申請材料應包含安置崗位的崗位名稱、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聘用條件、安置數量、主要職責、聯系人及聯系信息等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通過城陽政務網等平臺進行發布。

              第二十八條 各街道負責組織安置對象報名。符合條件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障卡、殘疾人證等有效證件到用崗單位或用崗單位所屬街道報名,各報名點應現場對申請人資質進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接受報名。報名結束后,各街道須于3日內將申請人信息匯總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用崗單位負責核定申請人身份,明確類別,審查是否符合報名條件,并負責做好不符合條件群眾的政策解釋工作。資格審查貫穿安置工作始終,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各街道發現申請人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應通知用崗單位復核,情況屬實的終止安置程序。必要時,用崗單位可委托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申請人資格審查事宜。

              第三十條 用崗單位通過召開黨員會議或兩委會議等方式進行民主評議,并綜合考慮人員類別、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上崗人員。

              第三十一條 確定上崗人員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鄉村公益性崗位

              1.優先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

              2.優先安置農村低收入人口;

              3.優先為農村殘疾人提供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崗位;

              4.優先安置未享受過扶貧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

              5.優先安置本社區(村)符合條件人員。

              (二)城鎮公益性崗位

              1.優先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2.優先安置未享受過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確定上崗人員后,用崗單位須于2日內將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上崗人員信息表報所屬街道審批。

              第三十三條 各街道負責對安置程序進行審核,重點核實上崗人員是否符合安置條件,對脫貧享受政策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等群體,應當函詢鄉村振興、民政、殘聯等單位意見。審核無誤后,各街道須于2日內在城陽政務網等平臺公示,用崗單位一并通過張貼布告等形式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各街道須于3日內將上崗人員信息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經過公示審批且符合崗前培訓條件的上崗人員均可享受一次免費崗前培訓,目的是幫助上崗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崗位要求,增強職業自豪感、歸屬感,為實現正規就業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十六條 崗前培訓堅持以崗位需要為導向,以能力培養為基礎,主要包括通用知識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通用知識培訓以城鄉公益性崗位政策文件、職責任務、安全防護、勞動精神、職業道德等內容為主,著力提升上崗人員的崗位綜合能力。專業技能培訓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切實提升上崗人員履職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三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主體按照《關于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崗前培訓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29號)規定,負責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崗前培訓相關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落實監管責任,指導培訓實施單位做好培訓工作。

              第三十八條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安置上崗后,各街道應及時注銷零就業家庭信息。

              第三十九條 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各街道應匯總整理崗位空缺情況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可根據本辦法補充發布崗位需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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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日常管理與考核

              第四十條 各街道應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和上崗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并和用崗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負責上崗人員的日常管理、績效考核、待遇保障等工作,每周應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上崗人員的實際在崗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核實,檢查結果反饋各街道,作為上崗人員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和上崗人員的勞務協議一般一年一簽,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含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長、補貼標準、試用期制度等具體內容。

              第四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負責依法維護上崗人員的合法權益,落實城鎮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和用崗單位之間的服務協議期限應與勞務協議一致,協議應約定服務崗位、人員數量、服務期限、崗位補貼發放方式以及違反協議責任等內容,上崗人員在上崗期間出現的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因公意外傷害及勞務糾紛等事項均由第三方機構負責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用人、誰考核”的原則,承擔上崗人員的管理主體責任,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建立人員花名冊,健全考勤、請銷假、工作登記等規章制度,按月向街道報送上崗人員考核、工作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上崗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由他人頂替。

              第四十七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業務歸口原則負責指導各街道制定具體崗位管理考核辦法,明確上崗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紀律、考核辦法、培訓制度、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實行年度考核,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指導各街道具體實施,考核結果由用崗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各街道備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終止勞務協議或不再續簽勞務協議。

              第四十九條 上崗人員因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在當前崗位履職困難時,若有空崗且上崗人員符合任職條件,各街道可自主在轄區范圍內進行崗位調劑,調劑完畢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也可跨街道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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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補貼待遇

              第五十條 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以青島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為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購買每年不超過60元的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已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按照青島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同時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

              第五十一條 同一人員的待遇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鄉村公益性崗位到期后可視情適當延長,城鎮公益性崗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具體待遇期限參照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

              第五十二條 每月月底前,第三方機構負責為城鎮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每月10日前,第三方機構負責核算上崗人員上月待遇數額并報街道審批,審批通過后及時為上崗人員發放崗位補貼。

              第五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資金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進行撥付。每季度末由街道將本季度資金發放情況及下一季度資金需求提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清算并撥付下一季度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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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人員退出

              第五十四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實行“有進有出、能聘能退”機制,退出崗位則即時解除勞務協議,停止發放補貼。

              第五十五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退出方式包括主動申請退出、正規就業退出、補貼期滿退出、退休年齡退出、無法正常工作退出、違規違紀退出等。

              第五十六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主動申請退出的,應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機構和用崗單位,第三方機構負責解除勞務協議,用崗單位須于5日內向街道備案。

              第五十七條 上崗人員通過用人單位吸納、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等方式實現正規就業的,由街道督促其主動申請退出,不主動退出的,街道應通知第三方機構書面解除勞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和上崗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不得超過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期限,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第三方機構承擔,上崗人員補貼享受期滿時第三方機構負責辦理退出事宜。

              第五十九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滿50周歲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除外),或鄉村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開始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務協議自動終止,第三方機構應解除勞務協議并協助上崗人員辦理退休。

              第六十條 因健康狀況或身體條件變化致使上崗人員不能勝任當前工作時,各街道負責為其調整安置崗位;上崗人員喪失勞動能力時,第三方機構應為其辦理退出手續并落實相關待遇。

              第六十一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道負責清退,不再納入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

              1.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4.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7.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退出后,各街道應在5日內通過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系統變更信息,并于申請資金撥付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三條 對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后生活困難人員,按規定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做到政策有效銜接、幫扶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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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四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及上崗人員實行“雙實名制”,各街道負責將城鄉公益性崗位及上崗人員統一納入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系統公益性崗位管理模塊,通過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五條 構建“區—街道—社區(村)”三級協同管理體系,對上崗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行社區(村)日常查、街道定期查、區隨機查的管理機制,避免磨洋工、吃空餉、出工不出力等問題發生。

              第六十六條 各街道負責做好本轄區上崗人員跟蹤服務,落實上崗人員分類服務機制,對有就業意愿且具備就業能力的,推薦到各類經濟組織就業;對有培訓意愿的,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創業意愿、創業能力的,提供創業培訓服務。

              第六十七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要做到公開透明,渠道暢通,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負責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的有關單位和經辦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落實“組織監督+群眾監督”雙重監督體系,堅決卡住以權謀私、優親厚友等不正之風。對違反安置程序、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各街道應認真調查并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沒有處理權限的上報有關責任部門。

              第六十九條 各街道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勞務協議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補貼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責令第三方機構限期整改,并可采取約談、問責、扣除管理費等處罰措施;整改不合格或多次違反的,終止第三方服務協議。

              第七十條 各街道負責用崗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存在“吃空餉”、虛報冒領、冒名頂替等行為的,應責令用崗單位全額退回補貼資金,取消其使用城鄉公益性崗位資格。

              第七十一條 健全容錯機制,在落實政策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切實增強政治擔當、歷史擔當、責任擔當,依照上級有關精神和決策予以實施。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符合容錯糾錯情形的,堅持應容盡容、應免盡免,旗幟鮮明為擔當作為、干凈干事者撐腰鼓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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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與省、市出臺的新規定不相符的,按照省、市新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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